(四)加强就业创业园的建设和管理服务。依法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等,因地制宜地建设各类就业创业园,引导有创业愿望、有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创业人员进入就业创业园创业,并给予扶持。在产业聚集明显的重点乡镇建立农民创业园,重点扶持回乡农民工和本地农民入园创业,实施与城市就业创业园同等优惠政策。对创业者的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要建立就业创业园不断巩固发展、创业者有进有出的良性循环机制,对3年后出园的微小企业继续给予一定期限的政策和生产经营场地等扶持。
(五)完善和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实行试营业制度。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被征地农民、回乡创业农民工,除经营前置审批的事项外,可实行试营业制度,免费核发有效期为12个月的临时营业执照,在试营业期内,免收各种费用。
五、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努力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
(一)加快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制度。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要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二)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建立健全职业培训补贴与职业技能鉴定、促进就业效果相挂钩的机制。对失业人员、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并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由培训机构申请,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足额补贴到位。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持鉴定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及证书复印件统一申请上报,由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按标准足额补贴到位。职业培训机构要不断提高培训质量,使参加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农村劳动者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增强就业能力。积极探索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模式,将补贴资金与项目运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统筹管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财政、农牧等相关部门配合的农村劳动力培训领导组织和工作体系,整合培训资源,统一培训计划,统筹管理使用补贴资金,进一步扩大培训规模,突出职业技能和职业安全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的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
(四)继续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