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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切实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青政〔2009〕9号),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和稳定就业。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强化政策扶持和引导,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投身新农村建设。组织开展“春风行动”等系列活动,重点做好对失去工作的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做好城镇和县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间的信息对接,建立全省联网的用工信息发布制度,及时提供有效岗位信息。
  (三)强化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08〕57号)精神,采取更有力的措施,特别是组织开展就业援助系列活动,强化对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残疾人以及各类失业人员的就业援助,集中开展上门服务和“一对一”的援助服务,开发更多的公益性岗位,并把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四、实施创业扶持工程,以创业带动就业
  (一)积极帮助劳动者自主创业。创造宽松创业和投资环境,通过放宽市场准入、落实场地、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免费就业服务和创业培训等扶持政策帮助劳动者创业。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开发公益性岗位,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按原认定审批程序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最长不超过1年。
  (二)大力营造全民创业的社会环境。加强创业意识教育,促进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在全社会形成支持创业、创业光荣的良好氛围。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广泛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不断提升劳动者的创业能力。
  (三)加强创业服务。进一步简化程序,规范操作,提高效率,拓宽融资渠道,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加强信息服务,改善创业环境,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政策体系,健全社会化、开放式的创业服务体系,建立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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