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维护稳定的就业局势,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9]44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一)落实困难企业帮扶政策,缓解企业经营压力。对受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申请缓缴不超过6个月期限的社会保险费。积极发挥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作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企业为稳定职工队伍,组织开展在岗培训经费不足的,可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补贴。认真落实已批准实施的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破产重组企业的税收减免等相关扶持政策。
(二)加大失业调控和劳动保障维权力度。各区县政府要建立失业动态监测报告制度和失业预警制度,制定失业预警应急预案,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开展失业动态重点监测,对异常失业情况进行及时干预和处理。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企业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确保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社会保险费足额缴纳,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和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并统一进行失业登记。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劳动保障、公安、工商管理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要加强协调,积极防范和严肃查处少数企业主欠薪、拖欠社会保险费后转移资金、关厂逃匿等行为,妥善处理因此类问题引发的职工群体性事件,努力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充分利用扩大内需和产业结构调整,拓展就业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