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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训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的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和其他问责方式合并适用。

  第十一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程序按照中办发〔2009〕25号文件执行;给予训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现工作岗位问责处理的程序按照《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公共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立即成立由纪检监察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问责组,与事故调查组同步开展问责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公共安全责任事故后,市委、市政府应在24小时内召开现场会,并在国务院、省作出问责决定前,根据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原则,作出以下初步问责决定:

  (一)特别重大公共安全责任事故。对有关党政领导正职责令公开道歉。对区党政领导分管副职,区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分管副职,街道党政领导正职、分管副职免职;

  (二)重大公共安全责任事故。对有关党政领导正职责令公开道歉。对区党政领导分管副职、区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分管副职、街道党政领导正职停职检查。对街道党政领导分管副职免职。

  第十四条 发生较大公共安全责任事故后,区委(党工委)、区政府(管委会)应在24小时内召开现场会,并作出初步问责决定:对区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分管副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街道党政领导正职责令公开道歉,对街道党政领导分管副职停职检查。

  第十五条 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初步问责后,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可依照中办发〔2009〕25号文件进一步问责。

  第十六条 发生一般公共安全责任事故,造成较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区委(党工委)、区政府(管委会)按《办法》对区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分管副职训诫,对街道党政领导分管副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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