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办发〔2009〕16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
为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进一步强化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宗旨观念和责任意识,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为认真贯彻落实该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领导干部问责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党委、政府要及时将执行《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建议报告市委、市政府。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五日
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区(包括管理区,下同)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街道党政领导成员。
第三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由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五条 公共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