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摩托车交强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9〕175号 2009年11月12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
道路交通安全法》,切实保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摩托车交强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充分认清做好摩托车交强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摩托车在我市使用范围较广,目前全市保有量已超过60万辆。近期,在摩托车等车辆投保交强险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形成了潜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做好摩托车交强险工作,有利于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有利于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保险事业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促进保险业做大做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和大局出发,全力支持摩托车交强险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持续开展。
二、依法履职,积极主动承担法律赋予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承保摩托车等机动车交强险业务,是法律赋予各财产保险企业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也是应尽的社会义务。在我市范围内开办经营的所有财产保险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保、变相拒保或拖延承保摩托车交强险业务。市金融办和保险协会要督促市内各财产保险企业依法积极主动承担承保摩托车交强险的社会责任,切实履行应尽的社会义务。对连续三个工作日不能提供交强险保单的保险企业,视为拒保。凡是拒保摩托车交强险的保险企业,将在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
三、协调配合,努力改善摩托车交强险业务经营环境
市内各财产保险企业要加强内部经营管理,开源节流,堵塞漏洞,降低成本,提升经营效益,提高抗风险能力。公安交巡警部门要加大对摩托车、农用车等机动车辆强制保险和违法交通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提高摩托车参保率,切实降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并与各财产保险企业联动配合,规范事故处理和赔偿行为。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治,配合保险协会对定点医疗救治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依法合理治疗,严禁医疗机构滥检查、乱用药。对定点医疗救治机构实行“末位淘汰制”,凡是在检查评比中处于末位或发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取消定点资格。司法部门要尽快协调各级法院,抓紧研究修定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规范性指导意见,依法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营造车险经营公平、公正、合理的法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