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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政府建设工程直接发包和标段划分、确定政府采购特定条件的具体个案。

  (二)涉及土地管理中的变更用地性质及功能、调整容积率、土地置换、征地补偿、补交地价的具体个案。

  (三)确定政府性专项资金发放企业的具体个案。

  (四)其他属于本工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个案。

  确因事权不明等特殊情况需提交市(区)政府常务会或市长(区长、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的,必须由相应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充分说明理由,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查认定,报分管副市长(副区长、副主任)审批并经市长(区长、主任)同意后方可列入市(区)政府常务会或市长(区长、主任)办公会议题。

  违反本条规定作出决策的,应予以撤销。

  第十二条 党政正职应对上会议定事项严格把关,对以集体决策之名规避责任的议题行使否决权。不得将以下事项提交党(工)委(党组)会、党政联席会、行政领导办公会等以集体决策的形式讨论决定,更不得个人审批决定: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巧立名目,变相设定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行政强制措施事项。

  (二)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干部任用规定决定干部任用事项。

  (三)违反财经纪律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为单位和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事项。

  (四)违反办理标准和程序,将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改为直接发包工程、应急工程、保密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将不是应急工程的项目拖延为应急工程,违反相关政策法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事项。

  (五)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事项。

  对不得列入会议决策的违法、违规事项作出决策的,应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要定期对党政正职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评价干部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在发现党政正职违反党纪政纪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进行警示和提醒;对信访反映其与请托人有私下交往的,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进行"打招呼"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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