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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加强对配偶和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的管理,凡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均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公职人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

  第七条 建立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纪实制度和工作表现文书档案纪实制度,严格干部选拔任用程序,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建立党政正职选人用人失察失误问责制度和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职责离任检查制度,进一步强化党政正职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的责任。

  第八条 对在民主推荐和考察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已列为考察对象的排除出考察人选,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或免职降职。

  第九条 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市直各单位、各区党(工)委(党组)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重要工作部署、重大项目安排、干部任免、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依照《深圳市市管单位领导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试行)》进行集体决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党政正职在议事中应末位表态。

  第十条 党政正职对本单位工作负总责,履行决策和监督职责。在领导班子分工中,党政正职不具体直管人事、财务、审批、执法等事项,明确由班子其他成员协助正职分管。党政正职着重对班子其他成员具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必要时行使否决权。班子其他成员应认真履行分管职责,主动接受党政正职的领导和监督,及时向党政正职报告分管情况,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合力。

  为切实履行监督职能,班子成员中的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或纪检(监察)派驻组组长不分管人事、财务、审批、执法等事项。领导班子分工情况送组织部门备案。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一条 要按照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市(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各工作部门应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针对职责范围内事关民生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特殊事项,特别是涉及行政审批、土地管理、政府性专项资金发放和政府采购与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投诉处理以及应急工程、保密工程、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与处理等事项,依法提出具体的管理办法,明确审核条件、认定标准及办理程序,报市(区)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经市(区)政府批准后,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不得借请示上级之名规避责任,尤其不得将以下个案提交市(区)政府常务会或市长(区长、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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