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发〔2009〕14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
《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强化我市对党政正职的监督,根据《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的初始提名。选拔任用党政正职应严格依照《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委组织部《规范领导干部初始提名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民主推荐、考察、酝酿等必经程序后,由市(区)委全委会(党工委会)或市(区)委常委会(党工委会)对任职人选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三条 实行个人推荐干部实名制,个人推荐干部应提交署名书面推荐材料,说明推荐理由,推荐人选不符合选拔任用条件的,不得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条 个别酝酿是干部选拔任用的必经程序,市(区)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下同)及市直各单位对拟任用的干部人选上会讨论决定前,应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并经党(工)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和分管纪检、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充分酝酿。
第五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通过民主测评等形式广泛听取干部群众对拟任人选的意见,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重点考察个人品德。凡考察对象在现任工作单位时间不满三年的,还应到以前工作单位进行延伸考察。考察对象在考察过程中应申报住房、投资等财产状况和配偶、子女从业及出国(境)定居等个人有关事项。有意隐瞒报告事项的,取消其拟任用资格;已经任命的,撤销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