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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给予完成2009年上半年信贷增长目标任务和金融工作成绩突出的金融单位奖励的决定

  (十六)太平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0.5万元
  (十七)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0.5万元
  (十八)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0.5万元
  (十九)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0.5万元
  (二十)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0.5万元
  (二十一)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0.5万元
  (二十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0.5万元
  (二十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0.3万元
  (二十四)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0.3万元
  (二十五)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0.3万元
  (二十六)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0.3万元
  (二十七)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0.3万元
  (二十八)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0.3万元
  (二十九)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0.3万元
  (三十)红塔期货有限责任公司0.8万元
  (三十一)云晨期货经纪有限公司0.8万元
  (三十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0.8万元
  (三十三)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0.8万元
  (三十四)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0.8万元
  (三十五)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云南经营部0.8万元
  (三十六)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0.8万元
  (三十七)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0.8万元
  (三十八)云南省银行业协会1.0万元
  (三十九)云南省证券业协会0.5万元
  (四十)云南省保险业协会0.5万元
  三、对金融监管部门领导班子、省金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省金融办、省财政厅和其他省直有关部门的奖励
  (一)对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领导班子分别给予30万元奖励。
  (二)对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领导班子分别给予15万元奖励。
  (三)对省金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省政府金融办分别给予30万元奖励;对省财政厅给予20万元奖励;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20万元奖励。
  金融单位享受同级别待遇的其他人员由各单位比照以上标准进行奖励。对金融系统干部职工,由各金融单位自行奖励,奖励金额控制在人均4000元以内,具体标准由各单位拟定。奖励涉及税收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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