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和改善监管,防范保险业经营风险
(一)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工作。要在湖南保监局领导下,发挥政府的宏观管理作用,建立科学的考评体系,督促保险企业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增强风险意识和法制观念,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承保、理赔、资金运用等重要环节的控制能力,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强化失信惩戒机制,切实解决误导客户、诋毁同业的问题;加强信访投诉受理工作,建立保险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
(二)加强保险行业自律机制建设。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自律职能,引导各保险企业增强依法经营的自觉性,完善自我约束机制,规范经营行为,促进市场公平,树立诚实守信的企业形象。充分发挥会计、审计、律师等中介机构的积极作用,加强对保险活动的监督,形成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的合力。
(三)建立健全监管合作机制。健全保险业与其他金融业之间的监管协调合作机制,建立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交流制度,加强金融安全建设。建立保险行业协会与公安、司法、工商、审计等职能部门的联合工作机制,依法惩处保险领域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努力提高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
五、努力营造保险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加强对保险业发展的宏观引导。各级政府要将保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帮助保险业研究和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市人民政府成立保险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联系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市安监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计生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市消防支队、市农村办、市政府法制办、市金融证券办、市保险行业协会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金融证券办办公)。
(二)加强部门协调合作。发改、财政等部门要研究制定保险业改革发展迫切需要的有关优惠政策,不断加大支持力度;劳动保障、卫生、国资等部门要充分考虑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内在要求,积极探索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新途径;公安、司法和审计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保险工作的支持力度,严肃查处保险领域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坚决打击保险诈骗和侵占、挪用保险资金等犯罪活动;税务部门在加强监管和依法治税的同时,要严格落实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保险营销人员的税收征管实行源泉控管,由保险机构实行代扣代缴相关税收;农业、林业、移民、国土、房产、民政、教育、计生等部门要在引导协调涉农保险中发挥作用,大力推动保险业服务“三农”;新闻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宣传保险业在经济补偿、抗灾减损、扶危济困等方面的典型事例,为加快保险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