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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意见

  (五)拟上市企业改制涉及产权变更过户的,应依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免交除工本费外的其他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且无争议的,依法补齐权证并列入企业资产,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六)拟上市企业改制后承续原企业拥有的特许经营权、资质、许可证、商标、用水权、用电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无偿给予过户,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七)优先支持拟上市企业申请国家及省贷款贴息、高新技术产业引导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优先支持拟上市企业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优势企业和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示范企业和省推进新型工业化“双百工程”企业。
  (八)引导省内外创业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与拟上市企业的投资与培育。
  (九)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拟上市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十)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对企业未弥补亏损、应摊未摊和应提未提费用以及盘亏、报废、坏账等各项财产损失,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经财税部门审核,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及时核销。
  (十一)拟上市企业发行股票成功后,市人民政府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有功人员共50万元,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区县(市)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市人民政府奖励方案由市金融证券办拟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区县(市)奖励方案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十二)鼓励企业“买壳”、“借壳”上市,我市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益阳的,视同改制上市,享受同等政策。
  (十三)除益阳本土企业享受上述政策外,将总部设在益阳且纳税落户益阳的其他企业改制上市,享受同等政策。
  (十四)对于中央和省人民政府已经出台鼓励企业上市的其他优惠政策,我市遵照执行。
  三、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成立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订、督查落实全市培育上市公司的规划、目标、措施,协调解决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市上市办),具体负责企业上市工作的日常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办公室设在市金融证券办公室。各区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制订企业上市工作计划,积极做好辖区内企业上市的协调、服务工作。
  (二)建立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上市办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负责协调解决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督促各部门积极落实省、市相关政策,为企业上市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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