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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意见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意见
(益政发[2009]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益有关单位:
  为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加快企业上市进程,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意见》(湘政办发[2008]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拟上市企业申报程序和相关要求
  (一)申报程序
  1、基本具备上市条件且有上市意愿的市域内企业,可向市金融证券办公室(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开展上市预备期工作的申报。市金融证券办公室会同企业聘请的具有保荐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2、通过尽职调查认为上市可行的企业,选择确定中介机构并正式签约后,由企业提出上市申请,经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推荐,市金融证券办公室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为市拟上市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相关要求
  经确认为拟上市并开始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得因自身原因停止改制上市步伐,五年之内不得迁址市外,上市成功后要将募集资金的80%以上投资市内。对因自身原因停止改制上市和迁址市外的企业,立即停止执行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政策所获得的利益必须退还。
  二、加大对拟上市企业的政策扶持
  (一)拟上市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后至企业上市成功期间,企业依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上年实缴数为基数,新增部分的市、区县(市)留成部分,按预算级次,各级财政以项目补助形式全额奖励给企业。
  (二)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审计调账、资产评估增值而补交的税款(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按规定征收,其中市、区县(市)留成部分,按预算级次,各级财政以项目补助形式全额奖励给企业。
  (三)拟上市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因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和个人股东分红而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规定征收,其中市、区县(市)留成部分,按预算级次,各级财政全额奖励给个人。
  (四)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企业需要通过股份制改造或重组上市,并入拟上市企业的资产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时未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对因此增加的税费按规定征收,其中市、区县(市)留成部分,按预算级次,各级财政以项目补助的形式全额奖励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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