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落实国家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政策。学校公用经费(除符合政府采购条件实行政府采购的外)一律在本校开支,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统筹,或以其它形式统一代购、代办。乡镇中心学校不得挤占辖区内各学校的公用经费,不得向辖区内学校违规摊派报销费用。
四、学校提供服务及物品,收取服务性收费,必须贯彻自愿、公平、等价的原则;不得对不愿交纳服务性收费、接受服务及物品的学生歧视或施加压力。
五、学校开办的学生食堂不得对外承包,必须遵循“保本不盈利”的原则,先服务后收费。不得一次性预收餐费;不得收取搭伙费;义务教育阶段各学校原则上不得向非寄宿生统一开办早餐;非寄宿生自愿在学校吃中餐的,应当采取学生个人购票凭票就餐或校园卡刷卡就餐的方式,不得强迫学生在校吃中餐,不得集中统一收取中餐伙食费用。
六、学校必须保证学生饮用水供应,但不得向学生收取饮水费。
七、市教育局建立教辅资料审查专家库。教辅资料审查专家由教研员和一线骨干教师组成。采选教辅资料,由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推荐、市教育局审查发布、市新华书店统一制作和发放征订单、学生自愿缴款确订。评审推荐过程,纪检监察全程监督。未经审查发布的教辅资料,一律不得向学生推荐、组织征订;严禁学校和教师违反规定将书商引入学校向学生推销教辅用书或试卷、软件等资料,严禁学校和教师要求学生到指定的书商购买教辅用书或试卷、软件等资料。
八、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向中小学校按学生班级或学生人数下达或分摊报刊书籍资料发行任务,学校对下达或摊派任务的行为应当予以抵制。各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刊书籍资料费;教育期刊由学生或家长到邮局自愿订阅,自行办理订阅手续,学校不得统一订阅、统一收费。
九、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校(含县城)不得收取校服费。市中心城区学校及高中学校经教育、物价部门批准制作校服的,其价格由同级物价、教育部门严格按照学生自愿和“保本不盈利”原则审核把关。校服采购根据标的大小采取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