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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益阳市送达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益阳市送达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益政办发[2009]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审计局制订的《益阳市送达审计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益阳市送达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送达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送达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通知书告知的时间,将纸质、磁盘和光盘等介质所载会计资料以及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其他资料,送达(包括电子传输)审计机关或审计机关指定的非被审计单位所在地点实施审计的审计方式。
  第三条 在本市范围内实施的市本级审计项目一般应实行送达审计,或以送达审计为主。
  第四条 实行送达审计的范围包括:
  (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专项资金(基金)审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
  (二)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
  (三)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审计;
  (四)国际组织的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
  (五)查阅会计资料的专案审计;
  (六)其他便于送达审计的项目。
  第五条 遇有下列情况实施送达审计有困难,或就地审计更有利于开展审计工作的,可不安排送达审计:
  (一)被审计单位经济业务量较大,内部机构业务衔接紧密且交叉较多,或会计和业务资料特别多、保密要求高、被审计单位需随时调用会计资料的审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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