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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税收管理的通知

  4、 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应在月度终了后10日内,报送上月止基本建设项目进度、项目验收等信息资料,包括项目名称、完工进度、实际投资金额及明细、工程款支付等信息。
  5、审计部门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应当在审计结论作出后10日内,报送竣工决算审计结论。
  (二)实行纳税保证金制度。财政部门在对财政性资金(含地方政府或民间配套资金以及地方政府担保和兜底融资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实施监管时,直接向财政部门结算工程款项的,支付每一笔工程款都必须凭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开具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或“建筑业统一发票”;不直接向财政部门结算工程款项的,由财政部门在向建设单位拨款时,按6%预留基本建设项目的纳税保证金。
  (三)强化税款征收。基本建设项目指挥机构应积极协助地税机关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税收征管,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应积极配合地税机关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税收管理,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代扣代缴相关税收,并自觉接受地税机关的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
  四、坚持以票控税
  (一)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在支付工程款项(含预付工程款)或结算工程款项时,必须凭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开具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或 “建筑业统一发票”,不得接受其他任何发票、“白条”或收款收据支付工程款项(含预付工程款)或结算工程款项。
  (二)施工单位购进各种材料、接受各种劳务服务时,必须取得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方可付款。
  (三)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支付工程款项(含预付工程款)或结算工程款项时要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施工单位在支付各种材料款和劳务费用时也要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
  五、强化征收管理
  (一)基本建设项目应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办法和项目管理责任制。地税机关要按项目建立税收征管档案,按项目征收、结算税款。
  (二)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相关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管理,督促外来施工单位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或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三)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的税收宣传辅导。各级地税机关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站等宣传媒介,广泛宣传基本建设项目税收政策,积极主动做好纳税辅导和优化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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