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税收管理的通知
(益政办发[2009]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税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确保基本建设项目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
基本建设项目是我市经济发展和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增长点。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税收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政府领导、地税主管、部门配合、以票控税、过错追究”的原则,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主动配合,共同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税收管理工作。
二、明确管理范围
基本建设项目税收管理范围包括我市境内列入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的交通能源建设项目、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林(田)水利建设项目、教育卫生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建设项目、新农村建设项目等新建、续建和改扩建的各类工程项目以及所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等地方税收的管理。
三、加强部门配合
(一)及时交流信息。各有关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职责,明确一名单位领导和一名直接责任人,定期将涉及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资料报送给市税收协控联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发改部门应在月度终了后10日内,报送上月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的信息资料,包括建设单位、项目名称、总投资额及明细、资金来源、批准文号、建设地址等信息。
2、建设部门应在月度终了后10日内,报送上月基本建设项目中标单位及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信息资料,包括项目名称、规划证编号、建设单位、建设地址、总投资额及明细、中标单位、开(竣)工时间、竣工验收情况等信息。
3、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月度终了后10日内,报送上月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的详细信息资料,包括土地使用证编号、土地使用者、坐落地点、土地面积、土地级等、出让(转让)价格、中标单位等信息;在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上季基本建设项目土地征用、出让(转让)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