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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税收管理的通知

  四、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税收申报缴纳方式
  (一)应税的行政性、事业性、服务性收费收入,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收入,房屋(门面)出租收入及其他应税收入,已集中到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的,由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分单位代为申报缴纳“相关税费”;未集中到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的,由各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凡纳入财政核算中心统一核算的,由财政核算中心分单位代为申报缴纳;未纳入财政核算中心统一核算的,由各单位自行申报缴纳。
  (三)凡由财政工资统发中心统一发放工资,且纳入财政核算中心统一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财政核算中心统一代扣代缴;财政工资统发中心必须将统一发放工资的情况,按月提供给财政核算中心。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各单位自行代扣代缴。
  五、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发票管理要求
  (一)行政事业单位购进各种商品货物、接受各种劳务服务支付款项时,必须使用取得税务机关监制的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不得接受“白条”、收款收据或作废发票。不是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不得作为财务列支的凭证。行政事业单位不能确定该发票是否合法有效时,应将该发票送税务机关进行鉴定。
  (二)行政事业单位支付建筑安装、装饰、装修、修缮项目的款项时,必须凭该项目所在地区县(市)地税机关开具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或“建筑业统一发票”,不得接受其他任何发票。
  六、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税收日常管理要求
  (一)主管地税机关应对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代扣代缴税款登记,实行“户籍”管理,并分单位建立“一户式”电子档案和相应的纸制档案。
  (二)行政事业单位、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和核算中心,必须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申报缴纳税款和代扣代缴税款,并向地税机关报送相关纳税资料。
  (三)地税机关对行政事业单位、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和核算中心申报缴纳税款和代扣代缴税款情况,发票取得、开具、保管等情况,要定期依法进行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四)地税机关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收宣传和辅导、培训,无偿提供税收咨询和服务,特别是纳税项目、税款计算、申报纳税等要认真辅导,使其掌握办理纳税事项的具体规定,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和代扣扣缴税款义务。
  七、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税收管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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