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制度的通知
(益政办发[2009]2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妥善解决城乡贫困居民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推进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根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20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建立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以下简称临时救助)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意义
临时救助是对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是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开展临时救助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体现,是各级人民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职责。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临时救助制度建设,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
二、临时救助对象的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三、临时救助的标准
临时救助具有非定期、非定量的特征。凡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根据救助对象的不同困难程度实行一次性救助,一次性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临时救助每年度同一家庭申请不超过一次,一般以现金救助为主,必要时也可以按现金等价的物资救助。
四、临时救助的申报审批程序
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经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后提出意见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核实有关证明材料,签署审核意见后,按分级管理原则报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批。
五、临时救助的资金来源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