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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

  (一)本市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法接受审计监督,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财务收支,也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凡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须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发改、财政、建设、监察等行政部门及建设单位。列入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未经国家审计机关审计,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财务决算。对审计中发现的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在建设项目中存在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审计机关要及时移送有关机关追究违法违纪责任。
  (二)审计机关要建立建设项目信息库。计划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建设项目,发改和建设部门应当自建设项目和投资计划批准之日起20日内,将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投资计划抄送审计机关;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开工后30日内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等基本情况报审计机关;申请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将建设项目情况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根据上述资料,建立建设项目数据库,对国家建设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三)所有建设项目必须及时办理工程结算。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及时整理建设项目相关资料,按规定要求向审计机关提供工程结算和审计需要的其他资料,并确保资料的完整、真实和合法。
  (四)对审计发现的建设单位多付、违规支付和施工单位虚报冒领的工程款,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追回;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的各种税费,应依法追缴。追回的资金、税费由审计机关收缴财政。
  (五)中央、省属驻益单位的重大建设项目,在向市建设部门申报竣工验收备案之前,建设项目的规费缴纳情况须经地方审计机关审计;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加强对财税收入征缴情况的审计监督,防止财税收入流失。依法纳税、依法征税和依法征缴非税收入,是财政经济工作的重要部分。审计机关要加强财税收入方面的审计工作,促进财政税收政策的落实。
  (一)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日常工作中,应将纳税和缴纳非税收入情况作为审计监督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审计的专业优势,认真查处被审计单位在纳税和非税收入征缴、管理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欠缴、漏缴税款和非税收入问题,应当依法作出审计决定,直接进行处理处罚,并将追缴的税款和非税收入直接收缴上交财政。欠缴、漏缴税款和非税收入数额较大的,可以移送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处理,相关部门应将处理情况通报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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