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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
(益政发[2009]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进一步规范财政经济秩序,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促进中央“扩内需、促增长”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对专项资金特别是“民生资金”的审计,是落实国家各项惠民政策、保障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措施。审计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温家宝总理关于“财政资金运用到哪里,审计监督跟进到哪里”的指示精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审计。
  (一)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向审计机关提供中央新增投资项目安排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审计机关要配合监察、发改、财政等部门加强对中央新增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要选择一部分重要项目列入年度审计计划,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二)财政和有关主管部门每年要向审计部门通报中央下拨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审计机关要将专项资金审计作为审计监督的重要内容,重点加强对农业、环保、交通、水利、教育、科技、卫生等方面的财政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基金和社会保障、救济、福利和公益性资金的审计监督。
  (三)审计机关要突出查处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对截留、侵占、挪用专项资金或违反规定导致专项资金和国有资产损失、浪费、流失等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重点查处。
  (四)审计机关加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审计。在财政预算执行审计、财政决算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中,要对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管理情况进行重点审计,作出专门评价,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供依据。
  二、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和《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规定,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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