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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制度的通知

  三、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救助内容、救助种类、困难对象、劳动能力、遭受困难程度以及城乡低保标准等因素制定,以解决临时性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为底线,并与城乡低保标准同步调整。原则上以当地低保月人均补差金额乘以家庭人口乘以需救助时段之积为临时救助标准。每个家庭每年享受临时救助不超过一次。
  四、临时救助的申请程序
  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
  (二)居民身份证;
  (三)低保证或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四)致贫原因及时段证明材料;
  (五)理赔、受助情况证明材料;
  (六)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所属单位应当为其出具真实准确的收入证明。
  五、临时救助的受理和审批程序
  (一)居、村委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评议并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在《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走访有关单位或部门以及知情者等方式,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三)县级民政部门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对批准享受临时救助待遇的家庭,居、村委会应当将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标准再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以货币或实物形式发放到位。
  六、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主要通过以下渠道和方式筹集资金:
  (一)从2009年起各县级财政应安排临时救助资金预算,并根据临时救助需要及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确定财政预算额度,并逐年增加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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