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市民政局、团市委负责)
---有关高校、科研单位、福利机构和心理咨询机构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培训救助康复相关专业人才。(市教育局负责,市民政局、市卫生局配合)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机构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市卫生局负责)
---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市司法局负责,市公安局配合)
---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培训,增强其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相关技能。(市民政局负责,市教育局、团市委、市妇联配合)
(2)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社会关怀,帮助其顺利回归及融入社会。
---积极、妥善安置查找不到监护人的被解救儿童。(市民政局负责,市妇联配合)
---积极帮助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入学、回归学校和适应新的生活。(市教育局负责,市民政局配合)
---积极帮助不能或不愿意回原住地的受害妇女和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使其获得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并在异地就业。(市民政局负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合)
---做好被解救妇女儿童及其家庭和所在社区工作,保障其顺利回归家庭和社区,帮助其解决实际生活问题。(市民政局负责,团市委、市妇联配合)
(3)为回归社会的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各种必要的服务,切实帮助其解决就业、生活和维权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市民政局负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市妇联配合)
(4)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专门档案,跟踪了解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生活状况,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解决其遇到的困难。(市公安局负责,市民政局、市妇联配合)
(5)加强对被拐卖妇女儿童身心健康领域的研究,寻求更为有效的康复治疗方法。(市卫生局负责,市教育局、团市委、市妇联配合)
(6)加强地区、部门和机构间在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工作上的合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市公安局负责,市综治办配合)
六、实施、监督和评估
(一)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实施。各地区、各成员单位根据《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实施计划。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开展阶段性评估和终期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