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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

  (八)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九)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重大措施的制定;

  (十)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保障方案,采取的重大应急措施;

  (十一)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必须以宪法、法律和法规为依据,事先进行法律分析或法律审查,不得出现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决策。

  (二)坚持科学决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对一些专业性强、情况复杂、影响深远的经济社会问题,要组织专家、学者和有关专门机构进行论证,综合分析,形成多个比较方案。

  (三)坚持民主决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及县市区意见,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认真听取政协组织和群众团体的意见,认真征求民主党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事项需要提请市人民政府决策的,可以按程序提出决策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筛选汇总,提出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的建议,报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市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由市长交承办单位承办。

  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建议,由市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市长交承办单位承办,启动决策程序。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经过以下程序:

  (一)调查研究。列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计划的,由决策承办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拟决策事项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结合实际拟定决策方案,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和说明。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及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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