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
(衡政发[2009]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2009年第7次(13届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衡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减少决策失误,提高决策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和《衡阳市人民政府办事规则》(衡政发[2006]3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则。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
(一)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和调整;
(三)市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规的编制和调整;
(四)市本级财政预决算的确定和调整,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五)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六)与市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工业、农业、商贸、旅游、科教文卫、城建等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和调整;
(七)市内土地、矿山、水等有限资源的大规模开发和利用,以及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重大措施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