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于森林资源的流转以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制问题
各县市区要尽快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鼓励和支持商品林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采取转让、租赁、转包、作价入股等方式依法进行林地林木流转。国有和集体森林资源的流转,必须严格按《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国有森林资源的流转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同管理。国有森林资源的流转须提交拟流转森林资源的资产评估报告。集体森林资源的流转,须提交拟流转森林资源的资产评估报告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农户所有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转让由农户自主确定,但必须按程序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未取得林权证书、权属不清或有权属纠纷,被司法机关查封或冻结的林地林木,不得流转。转让期限根据转让类别由县或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国有和集体森林资源的流转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农户依法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转让,其资产评估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自主确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在目前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现在森林资源调查队伍为基础组建,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向市场化经营过渡。对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要严格按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执行。资产评估机构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不受地区、行业、经济所有制形式限制,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机构,必须具备3名以上有森林资产评估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评估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依照有关政策具体核定。评估结论为评估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满一年后的转让、抵押等,应重新评估认定。评估面积低于20公顷(或林地林木资产100万元以下)的集体林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林木,由取得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承担;20公顷以上(含20公顷)的集体林和所有国有林由取得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承担。
七、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问题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
湖南省林业条例》的规定,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保护天然阔叶林、公益林。必须严格执行森林限额采伐管理,林木采伐指标实行“进村到户”并实行公示制度,森林资源管理部门要对伐区实行伐后监督到位,重点抓好源头管理。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实行商品林采伐指标年度结转滚动使用政策;短轮伐期工业原料用材林和速生丰产林,允许经营者自主确定采伐年龄;采伐限额按照批准的乡、村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保证采伐指标;面积在500亩以上的商品林,可单独编制经营方案,采伐计划实行单列,并予以优先保证;农民自用的非商品材余额,可直接用于商品材经营;取消楠竹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改楠竹采伐限额为楠竹采伐计划,由经营者按生产技术要求提出采伐计划,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以培育森林为目的的抚育间伐材(胸径10cm以下)不列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范围;农户房前屋后营造的零星树木,不纳入木材采伐限额,经申请并经乡镇林业站核实后自主采伐;坚持凭林权证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简化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手续。明确林地所有者或其它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为更新造林第一责任人。火烧迹地、采伐迹地必须责成业主1年内限期完成更新造林;宜林荒山、荒地2-3年内限期绿化,未完成更新和绿化任务的不得发放采伐证。对采伐迹地的更新,业主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同时,应提交年内保证更新造林的承诺书。对生态公益林的采伐严格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