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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通知

  6.2技术储备与保障

  6.2.1建立市级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组,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和决策支持。

  6.2.2专家组主要职责:对气象灾害成因及其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由专家组统一调度,指导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技术工作;参与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指导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应急技能的培训。

  6.2.3依托相应的气象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3宣传、培训和演习

  6.3.1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加大对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宣传,市级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气象灾害应急知识教育计划,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配合气象主管部门开展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相关的社会教育。

  6.3.2市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建立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上岗前和常规性的培训制度,直接从事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和救援的人员,每年的培训次数应不少于1次。

  6.3.3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各种气象灾害应急演习。

  6.3.4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制作气象灾害预警宣传材料,及时向公众发放,以提高公众自救能力。

  6.4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7.奖励与责任追究



  7.1奖励

  对在参加气象防灾减灾和抢险救灾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由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7.2责任追究

  (1)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气象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四十条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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