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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通知


  4.4应急通信方式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保证24 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的各有关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本级气象主管机构通报。

  4.5重大气象灾害评估

  4.5.1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重大气象灾害评估。

  4.5.2跨行政区域的重大气象灾害评估由共同的上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或者其指定的单位负责。

  4.5.3重大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相关部门。

  4.5.4重大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重大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4.6新闻发布

  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应当按照有关发布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等信息。

  4.7应急结束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终止,由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决定终止,应当及时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通报。

5.后期处置



  5.1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检测与评估

  5.1.1市气象局负责组织气象灾害的调查分析、检测与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级气象主管机构;

  5.1.2气象灾害评估结果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5.2应急总结

  5.2.1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在应急结束后10日内,将本单位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总结送市气象主管机构。

  5.2.2 市气象主管机构在15日内完成本次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总结,报市人民政府,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装备保障

  6.1.1以现有的气象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有线和无线、地面和卫星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稳定可靠的气象通信系统。

  6.1.2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的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6.1.3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养护,配置备份系统,建立健全紧急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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