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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通知

  4.1.1 IV级启动。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发生或可能发生IV 级以上气象灾害预警,发生或可能发生地所在县市区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启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该县市区级气象主管机构主要负责人向本级气象业务单位发布启动内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级气象主管机构。

  4.1.2 Ⅲ级启动。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发生或可能发生Ⅲ级以上气象灾害预警,发生或可能发生地所在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启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由该县气象主管机构主要负责人向发生地的县市区气象业务单位发布启动内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级气象主管机构。

  4.1.3 II级启动。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发生或可能发生Ⅱ 级以上气象灾害预警,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启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由市级气象主管机构主要负责人向发生地的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和市级气象业务单位发布启动内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省气象主管机构。

  4.1.4 I级启动。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发生或可能发生I 级气象灾害预警,由我市气象主管机构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I 级气象灾害预警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启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4.2 应急响应

  4.2.1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启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其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按照以下应急程序做好应急响应:

  ( 1 )IV级响应:

  ---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 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主动加强与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根据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业务单位发布的指导产品,做好重大气象灾害的跟踪服务工作;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将本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通报。

  ( 2 )Ⅲ级响应

  ---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 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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