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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政发[2009]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衡阳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九月八日

衡阳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保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更好地为重点建设项目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已列入国家、省、市、县市区重点建设项目范围,由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所有重点建设项目(工程)。

  第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档案是指从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投产(使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应当归档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项目档案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原则,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项目档案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纳入项目负责人责任状,列入建设单位工作计划。

第二章 项目档案管理体制、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组织本级项目档案的档案登记和专项验收,必要时,组织对上级建设项目档案的预验收。

  第六条 市、县市区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接收与集中保管本辖区规划区范围内的项目档案,并进行接收前的质量认定把关,业务上受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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