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若干意见


  强化乡镇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按有关指标确定乡镇类别,乡镇类别的调整由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方案经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乡镇行政、事业编制总量的调整,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增减变动。各地在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过程中,要按照中央要求,确保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在“十一五”期间只减不增。

  加强领导职数管理。认真贯彻《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不得超配,不得违规高配,不得变相增加领导职数。县(市)区机关及财政拨款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的领导职数,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按地方组织法、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三、 严格机构编制审批权限和程序

  进一步规范审批权限。副处级以上机构由市编委研究,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报省编办审批或备案;市直科级机构由市编委研究审定;县(市)区副科级行政机构及副科级以上事业机构由市编办审批。市直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进编由市编委审批,差额拨款(包干经费)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人员进编由市编委审定进编数量计划,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市编办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严格审批程序。因工作需要设置或调整机构时,申报单位应写出专题报告,按权限研究审定。有余编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按《关于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衡办发〔2009〕26号)明确的程序和方式,办理人员进编的申报、审批手续。

  四、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力度

  建立机构编制规范管理制度。实行季报制度。县(市)区编办每个季度末应当如实向市编办报送机构编制统计资料,实行动态监控。完善实名制管理。健全帐、卡、册管理和数据库管理,确保机构设置与审批文件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对应。建立机构编制公示制度。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外,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能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等情况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人员占编情况应当在本单位或一定范围进行公示。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