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若干意见
(衡发[2009]13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湘发[2007]27号)精神,依法、规范、科学管理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和完善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体制
集中统一领导是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原则和基本要求,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凡涉及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编制核定、领导职数配备,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集中统一管理。机构编制事宜,应事先经机构编制部门调研论证,拟定初步意见并经编委研究后,再报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审定。
机构编制工作实行集体领导下的“三个一”的审批制度。凡机构编制事宜,由机构编制部门一家归口承办,机构编制部门一家发文,编委(办)主要领导“一支笔”审批。属编委审批权限的,报分管领导审核后由编委主任审批;属编办审批权限的,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编办主任审签。
二、切实加强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管理
加强机构职能管理。科学界定各级党政机关的职能,调整和理顺交叉扯皮的职能,原则上一项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确需多个部门分工负责的,应当明确主次关系,建立相应协调机制和程序。“三定”规定是党政机关实行职能开展的依据,各部门不能自行调整、增减,确需变更的,应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党委、政府决定。
严格控制行政机构编制。严格审批权限和程序,不得擅自超限额设立机构(含内设机构)、提高机构规格、增加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不准超编进人,不准越权审批机构编制,不准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行政机构补充工作人员原则上实行在编制内“凡进必考”,不得超编调入和招考人员。从现在起,自然减员空出的行政编制应主要消化党政机关超编人员。
加强事业机构编制管理。从严控制财政拨款事业编制的增加,实行事业单位分类管理。今后,原则上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现有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结合党政机构改革,逐步将其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关。市机构编制部门对县(市)区事业编制实行总量和结构控制。各县(市)区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不得突破年度控制数。积极探索对县(市)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行下管一级的有效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