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扩大总量、优化结构的基础上,力争实现服务业发展的“两个明显提高”,即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和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明显提高。力争到2015年,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提高到50%以上,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提高到40%。
三、进一步加大对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
(一)充分发挥服务业扩大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坚持把服务业作为今后扩大就业的主攻方向。鼓励发展各类投资小、见效快、准入门槛低的劳动密集型服务业,积极完善相关服务基础设施。推进我市社区服务业示范工程建设,对菜市场进行标准化改造,以此为切入点,大力推行“便利消费进社区、便民服务进家庭”的“双进工程”,引导购物、餐饮、服务类连锁企业进入社区,发展贴近居民的业态和服务方式,通过政府引导,以点带面,扩大社区就业空间。结合县乡公路改造和小城镇建设,积极改善重点特色旅游景区的基础设施条件,带动发展相关旅游服务和就业。积极投资开发公用服务设施,优先为大龄就业困难对象提供公益性岗位。鼓励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制等灵活形式就业,制定完善相关劳动关系、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配套办法。加快完善劳动力市场及其信息网络,规范发展各类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学习教育、劳动事务代理等中介机构。
(二)鼓励和支持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对现有的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服务型企业和新办的符合条件的服务型企业,给予一定的税费减免。对各类服务型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鼓励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从事服务业。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过批准停薪留职、提前退休可从事个体经营。一次性停薪留职时间一般为3-5年,签约期满后要求回单位的,可恢复上岗,工龄连续计算,停薪留职期间不影响工资调级,需继续从事个体经营的,经本人申请按辞职办理。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凡工作年满30年或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5年的工作人员,经本人申请,任免机构批准,可提前退休从事个体经营。
(四)加强服务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障工作。加快将服务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针对服务业就业形式多样、流动性强、农民工居多等特点,加快推进服务业企业参加医疗、工伤保险工作。鼓励和引导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