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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的意见

  (六)对来访的其他省(市、区)、地(州、市)厅局级及以上领导和担任过上述职务的老同志,本着热情、精简和对等的原则,安排市政府领导会见、陪餐,视情况可安排陪同出席有关活动。
  二、严格报批程序
  (一)拟请市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公务活动,主办部门要提前3至5个工作日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湘潭市人民政府领导内事活动呈批单》,并详细说明活动的主办和承办单位,时间、地点、议程,参加活动的上级领导和相关人员,邀请理由,是否安排主持和讲话等,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签署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审批。
  拟请市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涉外、涉港澳台活动,分别由市外事侨务办、市台办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统筹协调安排。
  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各级各部门及各有关方面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呈送邀请出席公务活动的公文。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的活动,市政府领导原则上可不出席。
  (二)邀请市长出席的重要公务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把关,提出建议,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
  邀请副市长出席的重要公务活动,原则上按副市长工作分工安排,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提出建议,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审定。
  (三)由市政府工作部门主办、承办、组织的重要会议、活动,需要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出席的,由主办、承办、组织单位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室呈报方案,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由秘书长提出意见,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四)市政府领导离潭出席国家或中央有关部门、省委、省政府或其他省(市、自治区)、地(州、市)举办的重要公务活动,按活动内容,由市政府办公室商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活动安排意见,按程序报出席活动的领导审定后,由有关职能部门具体落实。
  三、加强协调
  (一)各级各部门及各有关方面要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尽量减少市政府领导公务活动。属于各级各部门自身职责范围的工作和活动,不得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
  (二)对各级各部门报请市政府领导出席的活动,市政府办公室要严格审核把关,一般性活动可不安排市政府领导出席。
  (三)市政府领导出市参加国家、省有关会议、活动,或者外出考察、调研,要向市长报告,并告知秘书长,以便统筹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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