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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的意见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的意见
(潭政办发[200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增强工作的协调性、有序性和时效性,根据《市委常委参加重要公务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潭办发[2007]20号)、《湘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潭政发[2007]11号)、《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邀请市级领导参加重要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潭办[2008]66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精简公务活动
  (一)市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要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要求,坚持勤政、廉政、善政,提倡“少开会、开短会,少发文、发短文,少讲话、讲短话”的务实作风,做到会议精简、活动务实,使市政府领导从繁杂的事务性活动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调查研究,抓大事,谋全局,处理重大问题。
  (二)市政府领导原则上出席下列重要公务活动:
  1. 国家组织的会议、活动;
  2. 省委、省政府组织的会议、活动;
  3. 市委、市政府组织的会议、活动;
  4.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的、确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
  5. 市政协组织的、确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
  6. 湘潭军分区组织的、确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活动;
  7. 各民主党派市委、工商联等组织的、确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活动;
  8. 市政府各部门组织的年度工作会议;
  9. 与其他省(市、区)、地(州、市)政府交往的活动;
  10. 重要的涉外、涉港澳台活动;
  11. 其他重要活动。
  (三)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部门和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一般性会议、论坛、庆典、剪彩、奠基、挂牌、揭幕、首发首映、地方节日、周年纪念、颁奖、演出等活动。但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和社会影响的会议、庆典、签约等活动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工程、项目建设、招商引资活动,可视情况安排市政府领导出席。
  (四)对来访的重要外宾、海外华侨华人和知名人士、港澳台政要及其他各界要人,遵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外事工作有关规定,安排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见等外事活动。对重要来宾视情况可安排会谈、宴请或出席有关活动。
  (五)对来我市的厅局级及以上领导、国内大型企业负责人和担任过上述职务的老同志以及各方面的重要人士,根据有关规定,本着热情、务实、精简、对等的原则,确定出席会见、陪餐、迎送和陪同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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