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检查验收(4月11日至4月20日)。市政府组织公安、文化、工商、安监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全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市级对所辖每个县(市)区的检查验收,将实地抽查公众聚集场所的数量不得少于该县(市)区及所辖乡镇所有公众聚集场所总数的20%。对检查验收发现整治不到位、公众聚集场所存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县(市)区,应责令重新组织排查整治。检查验收人员要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对所抽查单位要全部填写检查验收意见并签字存档。
五、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精心组织部署。各级各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高度,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要求,明确工作措施,立即组织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二)强化部门联动,形成整治合力。各级公安、文化、工商、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协调,通力协作配合,由公安部门牵头建立部门定期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通报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加强和改进的工作措施,形成执法合力。
(三)严格依法整治,强化服务意识。专项整治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坚决依法整治,不手软。同时,要按照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要求,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强化服务意识,积极为存在问题的业主、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经济合理的整改方案和措施,最大限度地实现监督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加强督促检查,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责任制,采取分片包干的方式,层层分解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将工作任务落实到各级领导、各个岗位、每个环节。要加大专项整治工作督促检查的力度,上级部门督查发现未按要求开展整治、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专项整治任务的,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停职检查;对因工作失职特别是又因易燃可燃装修材料造成公众聚集场所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要严格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五)巩固整治成果,建立长效机制。各级各部门要树立“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指导思想,将专项整治工作与新修订《
消防法》宣传贯彻工作结合起来,全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大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和逃生自救技能,增强全民消防安全素质;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制定、修订有关法规,完善有关制度,不断健全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要坚决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为全国“两会”、建国60周年大庆等重要活动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