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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开展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四、专项整治的组织实施
  (一)全面部署(2009年3月1日至3月5日)。市人民政府成立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谈文胜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罗正良、市公安局副局长赵庆成任副组长,市宣传、监察、建设、安监、规划、民政、工商、财政、旅游、文化、卫生、质监、广电、电业、商务、教育、消防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市公安消防支队),由市消防支队支队长邹田荣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检查、信息报送和宣传报道等。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抓好工作落实。各级公安、文化、工商、安全监管部门要立即成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机构,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迅速部署开展工作。
  (二)自查整改(3月5至3月10日)。各公众聚集场所要按照《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的要求,结合实际,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各行业、各系统、各单位要积极对出租场地属于整治范围的进行介入,督促自查自改。自查整改结束后,要向辖区公安消防部门呈报《公众聚集场所基本情况报告表》。
  (三)集中排查整治(3月11至4月10日)。各级政府要组织公安、消防、安监、文化、工商、卫生等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整治范围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全面排查,摸清底数,登记造册,并逐一发放《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各级公安、文化、工商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对所辖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行政许可文件、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办理情况进行集中清理核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全面清理盘点本地区公众聚集场所底数,并全部登记造册建档。在此基础上,公安、文化、安监等部门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照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对本地区公众聚集场所逐一排查。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责令单位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整改资金,制定应急预案;对单位难以自行完成整改的,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确保按期消除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对排查的每处公众聚集场所均要如实记载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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