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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开展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一)专项整治的范围
  专项整治的范围重点是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1. 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 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
  3. 酒吧、咖啡厅和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等餐饮场所;
  4. 网吧、游艺场所;
  5. 洗浴馆、保龄球馆、旱冰场、健身房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
  1. 是否通过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 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重点检查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以及窗帘、幕布,其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等国家标准要求;
  3. 建筑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有效;
  4. 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开展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5. 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职情况。是否开展自查整改;《公众聚集场所基本情况报告表》自查结果填写是否属实。
  三、专项整治的工作措施
  (一)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公安消防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文化、工商部门要依法予以取缔。
  (二)对公众聚集场所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文化、工商部门要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采用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材料装修装饰的,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立即整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四)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制度不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员工不具备基本消防安全素质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五)对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违法使用、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六)凡公共娱乐场所内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燃放烟花或使用明火的,一律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七)凡属此次整治范围的公众聚集场所未开展自查整改、未按时上报《公众聚集场所基本情况报告表》、自查结果弄虚作假、申报不实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一律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班。
  对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依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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