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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占用城市道路敷设管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占用城市道路敷设管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9〕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城区占用城市道路敷设管线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梅州城区占用城市道路敷设管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梅州城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保护市政设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道路挖掘及相关的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已建设完成并移交给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下称市政管理部门)管理的,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及其附属设施。不包括未移交市政管理部门管理的街巷、住宅小区道路和企业建设的道路。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因敷设管线、调整道路功能等工程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施工单位,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从事城市道路挖掘等土建施工单位。

  本办法所称修复单位,是指建设单位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从事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的单位。

  第三条 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市政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未经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与管线敷设,按不同管线,先规划后实施,建设公共管线走廊。无条件建设公共管线走廊的,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并根据不同类型管线的技术规范同管同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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