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持用多次往返签注、且确因工作需要须随时赴港澳的个别人员,经其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并报市港澳事务局批准后,《通行证》可由持证人暂时保管,但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被盗抢或损坏,如不再随时赴港澳,应将《通行证》按规定时限交回所属保管单位。
(六)《通行证》领取后因故未赴港澳者,应在规定时限内将《通行证》交回所属保管单位,其所在单位也应及时收缴或催缴其已领取的《通行证》。
(七)持证人调离所在单位(含退休人员)在办理有关手续时,所在单位应收缴其原所持《通行证》。对未按规定上缴《通行证》的,其单位人事部门应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八)赴港澳人员应在返回内地后的7天内自觉将《通行证》上交所属保管单位,逾期不交者,其所在单位应敦促其交回。无正当理由拒不交回者,其所在单位应报告市港澳事务局,由市港澳事务局报告省港澳办注销其《通行证》,并在一至三年内停止受理通行证申请,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对经多次敦促仍不履行收缴《通行证》职责的单位,市港澳事务局将在一年内停止受理该单位因公赴港澳人员的办证申请。
(九)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所持《通行证》在港澳遗失、被盗抢或损坏的,当事人应立即就近报警,同时通过市港澳事务局向省港澳办报告,并凭报警证明/报警或损坏的《通行证》向外交部驻港(澳)特派员公署领事部申请办理返回内地证件。
《通行证》在内地被盗抢的,当事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市港澳事务局报告。
《通行证》在内地遗失或损坏的,当事人应及时向市港澳事务局报告,并作出个人书面检讨,同时将损坏的《通行证》上交市港澳事务局。
《通行证》保管单位有责任及时向市港澳事务局报告《通行证》被盗抢或损坏情况,报送情况时,需分别提供个人检讨书、所在单位的情况说明、《通行证》被盗抢后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证明或被损坏的《通行证》等。
对《通行证》遗失、被盗抢或损坏不及时报告,并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纪律责任。对多次遗失、被盗抢或损坏《通行证》的个人,以及此类情况发生较多的单位,市港澳事务局有权停止受理其办证申请。
(十)各《通行证》保管单位应指定专人对所收缴、保管的《通行证》做好登记、造册工作,并严格履行借用手续。对失效《通行证》,应及时交市港澳事务局,并由市港澳事务局填写《通行证》销毁清单后交省港澳办统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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