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外事侨务局关于梅州市因公出国(境)证照管理规定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9〕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市外事侨务局关于《梅州市因公出国(境)证照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外事侨务局反映,联系电话:2263238。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梅州市因公出国(境)证照管理规定
(梅州市外事侨务局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因公出国(境)证照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8〕9号)的精神和外交部、国务院港澳办、省外办、省港澳办因公出国(境)证照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我市现行有关具体管理要求,按照统一管理、分级保管、层层负责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因公出国护照管理
(一)市外事侨务局是我市因公出国护照的统一收缴保管单位。
(二)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应在回国后7天内自觉将护照交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送市外事侨务局统一收缴保管。逾期不交的,所在单位应敦促其交回。无正当理由拒不交回者,其所在单位应报告市外事侨务局,由市外事侨务局报告发证机关注销其护照,并在一至三年内停止为其颁发护照。对经多次敦促仍不收缴护照的单位,市外事侨务局有权不受理该单位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办理护照的申请。
二、《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管理
(一)市港澳事务局是我市《通行证》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机关。
(二)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领导同志的《通行证》分别由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负责收缴、保管。
(三)市直各部、委、办、局、公司、直属机构、人民团体的组织人事部门统一负责本单位人员(含下属单位人员)《通行证》的收缴、保管工作。
(四)各县(市、区)外事侨务局负责本县(市、区)人员《通行证》的收缴、保管工作,并制定有关规定报市港澳事务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