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清远市委办公室、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评选表彰2008-2009年度清远市精神文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清委办[2009]67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近两年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宣传和文明礼仪知识教育,积极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进一步加强我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市委、市政府决定表彰一批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项目
1.清远市文明单位30个;
2.清远市文明社区10个;
3.清远市文明镇(乡)10个;
4.清远市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30名;
5.清远市生态文明村(原则上30个)具体视申报考评审核结果确定;
6.清远市“五十佳文明示范窗口”(原则上50个)具体视申报考评审核结果确定;
7.清远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原则上5个)具体视申报考评审核结果确定。
二、推荐评选和奖励办法
(一)推荐评选范围。
自2008年初全市精神文明建设表彰大会以来,各县(市、区)和市直机关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中推荐和评选。
(二)评选标准。
各表彰项目评选标准按照省文明办《广东省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评选表彰工作的暂行办法》(粤文明办〔2005〕18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农村开展创建生态文明村活动的实施意见》(清发〔2006〕36号)和市文明委《关于开展创建“五十佳文明示范窗口”竞赛活动的通知》(清文明委〔2002〕1号)精神执行。
(三)评选程序。
1.自愿申报。参加评选单位对照评选条件和标准进行自我测评,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可自愿向上一级单位提出申请。“ 清远市五十佳文明示范窗口”的申报采取地方申报和行业申报相结合原则;“清远市生态文明村”和“清远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申报由各县(市、区)提出。
2.逐级考核推荐。各县(市、区)根据评选的条件和标准,采取自下而上、民主评议的方式进行评选推荐,征求当地纪委、政法委、人口与计划生育局的意见后,报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审核。市直机关的申报推荐工作由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负责,提出本地本部门的拟推荐名单统一报送市文明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