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科学规范地开展古籍保护工作
(一)全面开展古籍普查工作。时间安排:2009年年底前初步掌握全省现存一、二级古籍状况;2010年年底前完成二级以下古籍普查工作,汇总古籍普查成果。普查范围:全省各级公共图书馆,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图书馆,文物博物、民族宗教、医疗卫生等单位及民间收藏的古籍。普查对象:汉文和各少数民族文字的古籍(甲骨、简册、帛书、金石拓片等特种文献暂不列入此次普查范围)。普查的主要内容:古籍基本情况、古籍破损情况和古籍保存状况等。组织实施:普查工作由省古籍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省文化厅负责组织实施。省图书馆设立省古籍保护中心,负责全省古籍普查登记和人员培训工作,汇总古籍普查成果,向国家古籍保护中心报送古籍普查报表;省辖市、县(市、区)公共图书馆负责本地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汇总并逐级上报本地古籍普查报表;教育、民族宗教、文物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系统古籍普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普查工作,并将普查数据汇总后报省古籍保护中心。各收藏单位收藏、保管的古籍(包括民间收藏)所有权不变,其中珍贵古籍文献需要整理、出版、修复的实行申报制,由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规划、落实。
(二)编制《河南省珍贵古籍名录》。在全面普查基础上,各省辖市、县(市、区)编制本地的古籍目录。省编制《河南省珍贵古籍名录》,并选择其中部分古籍申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对列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及《河南省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收藏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完善保护措施,切实做好保护工作。各级政府要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三)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制订完善古籍书库的建设标准和技术标准,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完善安全措施,保障古籍安全。加强古籍保护单位的规范化建设,“十一五”期间命名一批“河南省古籍保护重点单位”,积极做好我省推荐、申报“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相关工作。
(四)加快推进古籍修复工作。集中资金,有计划地对破损古籍进行修复,重点抓好列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及《河南省珍贵古籍名录》的濒危古籍的修复工作。各古籍收藏单位要建立修复档案,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修复,确保修复质量。
(五)加强古籍的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按照古籍数字化标准,规范古籍数字化工作,建立古籍综合信息资源数据库。省古籍保护中心负责建立省古籍综合信息资源数据库,各省辖市、县(市、区)也要建立本地的古籍综合信息资源数据库。同时,加强古籍的出版、研究、利用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古籍资源,发挥古籍应有的作用。
四、建立古籍保护工作的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