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移交和处理工作。对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向社会团体、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的移交工作,逐步形成政府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团体、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中介机构依法执业的模式,使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能够规范地承担起行政机关转出的部分职能。要对已经移交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管理的审批项目的落实情况和实施主体行使管理权情况进行检查。因没有相应机构而尚未移交出去的项目,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报市审改办。
(四)建立和完善
《行政许可法》的配套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八项“一般制度”和四项“特别制度”。八项“一般制度”即: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申请制度;行政许可统一送达制度;行政许可审查制度;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或利害人)意见制度;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对被许可人的监督管理制度;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业务和行业特点,建立健全四项“特别制度”即:招标和拍卖的程序和规则;考试、考核的程序和规则;检验、检测、检疫的程序和规则以及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制度。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集中办理制度、行政许可决定公示制度,健全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制度,并认真抓好落实。要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保障行政许可的经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消除设立行政审批项目的利益动机,切实解决乱收费问题。
建立行政许可项目的动态评估机制和审查论证机制。要建立行政许可项目的动态评估机制,对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对存在问题的,及时提出解决办法;对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没有必要继续保留的,及时按照法定程序向设定机关提出调整建议。要研究建立新设定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查论证机制,做好新设定行政许可项目与现行行政许可项目的衔接,避免出现新的多头许可、重复许可。
完善和规范企业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健全投资监管体系。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有关要求,依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抓紧研究制定相关的配套措施,完善和规范企业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健全投资监管体系,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针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备案制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点搞好投资主管部门与土地、银行、规划、建设、环保、安全等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相关管理环节上的衔接,进一步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为投资者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