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建立农民创业融资贷款担保机制意见的通知

  市各有关部门利用好已有的担保机构,开展农民工转移就业、返乡农民就业、创业贷款担保工作。市县财政分别将劳务输出周转金转入市县政府确定的贷款担保机构,并设立担保资金专户,封闭运行。
  四、工作开展与管理
  (一)工作开展
  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与承办金融机构共同制定工作方案和操作规程,明确各自职责,建立财政部门管理担保资金、劳动保障部门划定扶持对象和范围,承办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放贷和控制风险的工作机制。
  (二)建立借款管理
  1、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人应当亲自办理贷款申请手续,承办金融机构发放担保贷款的同时应在申请人的基本证明资料上作相应记载,注明贷款日期、金额。
  2、贷款发放后,承办金融机构要及时建立农民创业贷款台帐及个人信用档案。
  3、借款到期前20天内,承办金融机构应向借款人发送贷款到期通知书,通知借款人及时筹措资金,按合同约定时间还贷款本息。
  4、承办金融机构每月底编制农民创业贷款统计报表及贷款运行情况说明,报创业担保贷款指导中心。
  (三)加强各部门职责
  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于今年五月底前确定担保机构,协调担保资金到位,正常开展创业贷款工作,市政府确定的担保机构负责市郊的农村劳动力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工作。劳动保障、财政、审计、农村信用联社、担保机构等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西宁市农村劳动力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工作,各部门具体职责为:
  1、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西宁市农村劳动力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的运行,并对申请小额贷款的对象、条件额度进行审核。
  2、财政部门负责担保资金的筹集、拨付、监督管理及风险补偿的审核,并对资金使用管理的具体事项制定管理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3、承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并经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对象进行复审后发放贷款,并与担保机构共同控制贷款风险,采取有效措施清理到期贷款本息。
  4、担保机构负责担保资金专户管理,严格控制担保资金担保贷款的风险。担保公司对担保资金的职责是:制定并向财政、劳动保障、审计部门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末向财政、劳动保障、审计部门报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和运行,对申请人进行资信评估,开展担保业务,实施债务追偿;负责按月向财政部门报送担保资金使用情况表;负责担保资金的财务核算,并按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5、审计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对担保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