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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建立农民创业融资贷款担保机制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建立农民创业融资贷款担保机制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关于支持建立农民创业融资贷款担保机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七日

  关于支持建立农民创业融资贷款担保机制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09]34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财政支持建立支农融资担保资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财农字[2009]270号)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实施全民创业战略,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相关要求,特别是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对就业工作带来的影响,进一步加大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对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并着手创业的人员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和资金扶持。现就支持建立农民创业融资贷款担保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融资担保资金的筹措
  将省、市财政安排支持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劳务输出周转金和省、市、县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作为农民创业贷款专项担保资金,由承办金融机构按照担保资金总额的5-8倍发放农民融资担保贷款,最大限度发挥劳务输出周转金的整合优势和杠杆作用,通过市场化运作,完善担保贷款服务平台和制度,实现资金使用效率最大化和发挥作用最大化,帮助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现自主创业和转移就业。
  二、扶持对象及相关要求
  (一)贷款对象
  转移就业或通过发展家庭种养业、规模种养业、农畜产品加工营销、发展以增加收入为目的的二三产业等方式自主创业的农村劳动力可以申请担保资金贷款。
  (二)贷款额度及利息
  根据转移就业或自主创业者所从事的种植、养殖、加工、旅游等不同类型的产业可以申请5000元-300000元的贷款额度,担保资金的贷款利率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发生的贷款利息符合财政贴息政策范围的原则上给予贴息。
  (三)贷款期限
  担保资金贷款期限由承办金融机构根据支持的产业和项目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三、创业担保贷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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