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质灾害应急响应与险(灾)情速报
1、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开始
出现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根据灾情和险情情况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等措施。
(2)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和险情应急响应
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和险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和灾情所在区域区(县)人民政府应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在省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系统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应急防灾减灾部门责任人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做好防治与应急抢险、救灾工作,防止灾害损失进一步扩大。
(3)中型地质灾害和险情应急响应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和险情后,市人民政府和灾情所在区域区(县)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由市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系统统一指挥,组织应急防灾减灾部门责任人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防止灾害损失进一步扩大。
(4)小型地质灾害和险情应急响应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和险情后,灾情所在区域区(县)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统一协调、指挥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防止灾害损失进一步扩大。
(5)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解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当地区(县)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2、地质灾害速报
1小时报告。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灾害发生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速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并可直接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及省国土资源厅。
6小时报告。发生造成6人(含)以上死亡和失踪的中型地质灾害,灾害发生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接到报告后6小时内速报市国土资源局,同时速报省国土资源厅。
1日报告。发生造成6人以下死亡和失踪的中、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灾害发生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接到报告后1日内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同时速报省国土资源厅。
建筑工程施工、工矿生产过程中因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失踪的,要在向安监部门报告的同时报市国土资源局。
市国土资源局接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报告后,应立即前往现场调查并起草灾情或险情报告,速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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