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潭政办函[2009]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函[2007]139号)文件精神及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评分办法》的内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湘潭市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湘潭市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35个市直及有关单位。
二、考核内容
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有关单位应急管理组织领导情况,包括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职能及工作经费保障情况;上级交办的各项应急管理工作完成情况等。
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有关单位值守应急工作情况,包括值守应急规章制度和接报台账建立情况;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及应对处置情况等。
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有关单位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情况,包括各类应急预案编制管理情况;各类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情况等。
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有关单位应急管理宣教工作情况,包括应急管理宣传周活动开展情况;应急管理网络建设情况;应急管理培训工作情况等。
三、考核方式
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实行年度考核,由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有关单位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要认真做好日常考核工作,对照目标管理考核评分办法进行自我考核,并将全年工作总结、考核情况于12月10日前报送市应急办。由市应急办审核、确定考核结果。凡考核评分在80分以上的单位为目标管理达标单位;在达标单位中评出目标管理先进单位。考核结果由市政府办公室予以通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有关单位要建立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切实做好目标管理考核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