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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列入全省农村危房改造规划的,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全省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将中央、省级补助资金下达市县财政。中央、省级资金及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要分账核算。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当地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和账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即乡镇具体组织项目实施,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按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报账制方式,及时支付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与本级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年度计划未支付的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九条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每年年底前对当年资金使用情况汇总,并将汇总情况分别上报省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市县须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未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市县不予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资金。
  对列入农村危房改造的对象,由市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机构在危改户所在村进行张榜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如发现有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应予以取消,不予安排危房改造资金。

  第十一条 各市县要制定本地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各市县制定的资金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应报省财政厅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农村危房改造工程任务的乡(镇)政府,将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计划和资金分配情况在所涉及村公示栏中张榜公布,并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内对危房农户署名提出异议的,经调查属实,取消其危房改造资格。

  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农户签订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协议为政府补助资金发放依据,分期支付财政补助资金,同时加强对政府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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