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建村[2009]211号)
各试点市县建设(房产)局、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项目资金的管理,确保我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海南省2009年中央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海南省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项目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进全省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印发《海南省2009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琼建村[2009]154号)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范围: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其他贫困户。
第三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按权限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并参与监督和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条 资金的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资金筹集原则和补助标准
第五条 资金筹集原则: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以社会扶助为辅的原则。采取中央、省和市县政府补助一点,农户自筹一点,社会捐助一点,银行借贷一点的多渠道筹集。
第六条 资金补助标准:综合农村危房等级,农户经济状况和各地人均财力等因素,实行分类补助。补助标准按照省政府专题会议(〔2009〕146号会议纪要)整合其他省直部门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要求,原则上按照C级危房改造每户补助5000元、D级危房改造每户补助不低于10000元执行,各市县也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具体的补助标准。